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审标准:正高级教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中小学教育事业。
(二)
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三)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
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4.精通业务,治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4.精通业务,治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承担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教研能力。
2.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3.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省、市、县级教研员在本级及以上执教示范课2次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4.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2.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3.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
号。取得高级教师职称后,省级教研员主持并完成2项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市县级教研员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和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
提交本人近五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电子音像教材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
获国家级专业奖励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五、附则
(一)
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高级教师职称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四)
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
(五)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
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乡村教师、省优秀乡村教育工作者等。
(八)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九)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审标准:高级教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中小学教育事业。
(二)
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三)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
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2.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3.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3.治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培养、指导至少2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教研能力。
2.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3.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省级不少于40天,市级不少于70天,县级不少于100天。
4.每年承担1次以上示范课,主讲2次以上培训课并组织1次以上经验交流会。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励,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2.现在农村学校工作并满10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
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励,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3.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4.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励,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和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5.城区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励,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6.县以下(不含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励,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7.现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并满10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二)
提交本人近五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
(三)
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后,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附则
(一)
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一级教师职称近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一级教师职称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一级教师职称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四)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
(五)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
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乡村教师、省优秀乡村教育工作者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八)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级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九)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审标准:一级教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课程内容、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学科素养,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
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中小学教育事业。
(二)
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三)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
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6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2.较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3.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并较好完成任务。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较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3.治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一定专长。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研修报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教研能力。
2.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3.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省级不少于40天,市级不少于70天,县级不少于100天。
4..每年承担1次以上示范课,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5.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不少于2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在乡镇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2.现在农村学校工作并满5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3.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4.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研究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明显成果,主持并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5.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6.现在乡镇小学、幼儿园或村小教学点工作并满5年以上的教师,获中心校(学区)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二)提交本人近四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
五、附则
(一)
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近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近4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近4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6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近6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四)
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
(五)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
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乡村教师、省优秀乡村教育工作者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八)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九)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