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业绩特别突出的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冀办发〔2018〕60号)中“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在2019年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在教育教学一线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聘用到相应的岗位。现就具体申报条件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教师
(一)任教以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乡村教师、省优秀乡村教育工作者,省最美教师,省名师、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省(部)级以上政府荣誉称号的;
(二)任中职后获得教育教学专业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奖励之一的:国家级专业奖励奖(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8名,三等奖前6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第2名);
(三)取得中职任职资格后任职年限18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且班主任经历中学5年、小学10年以上,并获得市“十佳”教师、市优秀教师、市优秀班主任、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骨干教师、市名师(下同)等市(厅)级及以上政府荣誉称号或省(部)级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四)博士研究生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一级教师
(一)任教以来获得市“十佳”教师、市优秀教师、市优秀班主任、市师德标兵,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名师、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市(厅)级及以上政府荣誉称号的;
(二)任初职后获得教育教学专业的市(厅)级及以上专业奖励之一的: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三)取得初职任职资格后任职年限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且班主任经历中学5年、小学10年以上,并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荣誉称号或市(厅)级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竞赛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四)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符合申报一级教师基本条件的。
上述申报评审条件中所指荣誉称号、专业奖励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附则规定执行。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市、县级荣誉称号、专业奖励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